据我所知是根据《晋中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导则》要求:户外招牌须按照“一楼一牌、一店一标”进行设置,已设置广告得,不得在行设置其他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LED显示屏、宣传栏等广告设置。的要求进行执法的另外根据晋中市城市提档升级攻坚行动领导组城市风貌整治精神,对商户违规设置的户外电子走字屏和室内、外橱窗玻璃上的电子走字屏进行整顿:街道两侧违规设置的电子屏,与规整后的建筑立面很不协调已经影响到城区建筑立面的整治风貌。按照提档升级攻坚行动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取缔违规电子屏、LED显示屏广告。同时《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禁止私搭乱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禁止违规连接电缆电线、地下管网。禁止私设门店招牌(匾)、灯箱广告等,禁止在楼顶和玻璃幕墙设置户外招牌。另外国家住建部也有明文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所以人家是依律执法,而不是你说的无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