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5月21日,郭某想出售其位于左权县城内北大街财苑巷6号院。70岁老人彭某得知此消息后,便找到郭某,与其商量购房事宜。双方经多次商讨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彭某一次性支付郭某购房款13.6万元,郭某将出卖的房屋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交予彭某,但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彭某多次去房管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郭某一直不予配合。
彭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左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郭某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左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彭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判决书已生效1年多,但郭某一直未协助彭某办理过户手续,左权县人民法院也一直未采取有力措施,故彭某提出监督申请,要求监督左权县人民法院尽快对该案采取执行措施。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案之后,民行科干警找到被申请人郭某,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同时督促左权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尽快采取执行措施,还联合左权县人民法院协助房管所对所争议的房屋进行了登报公示,最终该案得到息诉,彭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
提醒: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提醒老年朋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享有7大权利: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子女赡养、再婚自由、继续接受教育、社会关爱、司法援助、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还有一些常见的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包括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以及常被遗忘的“精神赡养权”等。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连续多年被左权县委表彰为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同时连续5年组建“检察官宣讲团”深入社区,向老人们提供科学、合法的维权途径及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专业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