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整、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购买和开发省内优质煤炭资源,2012年6月27日公司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就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交易标的的转让价格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为计价基础,考虑到高速公路、水库压覆部分煤炭资源等因素,经协商,双方确认交易总价款为46.9966亿元。按照《转让合同》,2012年7月9日公司收到潞安集团支付的定金9.40亿元,2012年底及2013年初收到交易价款8.00亿元。该交易事项已于2013年1月在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完毕,确认权属无争议。目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未出具转让审核意见。按照《转让合同》第17条第1款和第3款约定,潞安集团的责任是:(1)负责协调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山西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批文和手续,承担主体责任,并协助我公司在国土资源部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工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转让合同》约定,潞安集团负有先履行义务。(2)及时、足额向我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2013年7月2日,公司向潞安集团发函,并于2013年8月23日委托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向潞安集团发律师函,要求潞安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办理探矿权转让在山西省的手续以及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否则,公司将按照《转让合同》启动仲裁程序。
2015年2月10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提交了以潞安集团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北仲于2015年2月12日决定受理。2015年2月16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035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详见公司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号)。2015年3月1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3811号)和北仲《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0352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详见公司2015年3月17日披露的《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号)。2015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3811号),详见公司2015年4月22日披露的《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2015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0352号仲裁案恢复仲裁程序的通知》,详见公司2015年4月25日披露的《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2015年5月8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0352号仲裁案反请求答辩通知》,详见公司2015年5月13日披露的《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2016年1月8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0352号仲裁案再次延长审限通知》,本案审限再次延长两个月至3月7日,详见公司2016年1月13日披露的《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16-002)。2016年3月8日,公司收到北仲作出的《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详见公司2016年3月9日披露的《公司重大仲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2016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16)沪02执199号)以及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详见公司2016年3月19日披露的《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2016年3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2016)京03民特80号),该院已受理潞安集团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潞安集团申请撤销北仲(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仲裁裁决,详见公司2016年4月1日披露的《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2016年3月31日,公司收到北仲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关于(2016)京仲裁字第0465号仲裁案答辩通知》,潞安集团已就《转让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仲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仲已于2016年3月16日予以受理,详见公司2016年4月6日披露的《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2016年4月12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通知,该案将于2016年4月22日开庭审理。2016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通知,该案将延期至5月4日开庭审理。2016年5月4日,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鉴于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后迟迟未能作出裁定,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北京三中院、8月29日分别向北京三中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26日向北京三中院寄送了关于恳请依法及时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作出裁定和尽快审结的函件。目前,该案审理已超出法定审限近五个月,虽经多方努力,但至今仍未审结,详见公司2016年10月10日披露的《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