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城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护居民户合法权益,提高全民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就城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一户一表”改造内容:即以户为单位,在户内外安装智能水表,实现智能化管理,以表计量、刷卡缴费,让用户清清楚楚用水,明明白白消费,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更好地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改造范围:一是旧城区平房户水表改造;二是住宅小区旧机械表(含卡表、远传表)水表改造;三是蛤蟆滩、后窑峪、红土垴、马厩、东沟移民村水表改造;四是工商企事业单位水表改造。
三、改造办法:根据居民意愿可选择三种类型,一是水表出户,集中管理,即在公共区域内建设水表井,分户铺设管线引入水表井或公共楼道内分户安装水表,集中管理;二是水表入户,分户管理,平房户可采取室内安装或院内主管处建设水表井安装水表办法;三是安装总表,分摊水费,即在单元楼或项目村主管处安装总表,居民分摊水费,水费由单元楼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收缴。
四、补助标准:一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水表改造自行组织实施,费用自理;二是居民户水表改造个户出资150元,自来水公司补贴350元,并负责水表及配件的安装,其它费用根据用户改造类型由居民自愿组织实施,自筹资金解决。
五、时间限定:改造期为2015年5月1日——2016年12月30日,对规定范围内不参加改造的和之前已经出户改造的用户,不享受优惠政策补贴。
六、售后服务:水表改造后,二年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非人为因素),免费更换;三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非人为因素),免费维修;三年以上提供终身维护,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
七、用水管理:对拒不分装水表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即: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每人每月按3吨计算,每吨按特行用水30元计价);对拒不缴纳水费的用户,按《条例》第十九条执行,即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用户不得私自拆移计量水表。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自来水公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盗用公共供水水源和违章建筑用户,要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