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发布会还专门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出席,回答记者提问。
《规定》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规定》对于遭遇网络信息侵害后该如何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及自媒体转载侵害信息的责任如何确定等都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此外,还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给出认定标准,并明确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被网络信息侵害后去哪里的法院起诉?
秉着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的原则,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状, 《规定》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不知道侵害信息的发帖者是谁怎么办?
《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姚辉在回答提问时称,在诉讼过程中不能确定被告,可以通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个人信息的手段确定被告。如果诉讼之前根本不知道被告是谁,根本不知道谁在网络上发出了这种信息,可以单独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起诉以后,他觉得我只是一个平台,这个事儿肯定是别人干的。我要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这是可以的。”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辩称自己“不知道”怎么办?
《规定》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问题也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四、怎么认定侵害信息转载者的过错及程度?
《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姚辉说,现在微信、微博很多, “转载”发生比较多的领域就是在自媒体。如“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这条,规定明确,要根据影响范围、要根据主体的性质来判断他的“注意义务”,进而确定过错。
“如果一个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着好玩儿就转了,他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如果你是一个大V,拥有那么多的粉丝,你就应当知道你这个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你轻易的一发,影响力有多大。作为大V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五、受损利益无法确定,获赔金额不超50万元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如此规定加大了司法保护的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
姚辉解释说,这部司法解释中一个比较有特点的地方是明确规定,取证的费用、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都可以作为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另外,侵害人身权益最后往往造成财产损失,“这怎么算,你诋毁我的商誉,我是一个网店,你说我的产品都是假货,这是侵害名誉的行为肯定会造成财产损失,但是财产损失侵害在判断上确实有它一定的难度。当然,一种方法是可以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计算。你诋毁了我,你得利多少,这可以作为参考承担赔偿责任的要素。如果仍然不能认定,司法解释提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确定一个赔偿数额。这种规定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大致的框架,有利于不同地方、各级法院在裁判时掌握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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