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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工作,保障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城市供水“一户一表”的组织实施应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一户一表”的“户”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并立户注册的单位和居民家庭住户;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居民家庭住户。
(三)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一户一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户一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户一表”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新建、改造住宅“一户一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内容。
“一户一表”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凡新建(含在建)住宅的给水系统,必须按照“一户一表”的规定,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建设。
新建住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局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所产生的改造费用,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大户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其中居民用户出资每户不得超过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一户一表”的维护和运行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担,计入水价成本。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所产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用水户负担。
(七)非住宅建筑应当按不同性质的用水类别进行装表计量,水表出户安装。对两种以上用水类别混合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施的“一户一表”,计价水表及表前供水设施产权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所有,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也可由供水企业和用水户通过合同约定产权归属。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产权单位实施的“一户一表”所属供水设施,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前,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后,可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将计价水表及表前供水设施的产权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九)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否则,城市供水企业依法有权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停止供水,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处罚。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同意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规定,全省设市城市应在2005年底前完成“一户一表”的实施工作。
二实施规定
(十一)新建住宅“一户一表”工程,建设单位可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参加竣工验收。
(十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旧有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工程前,产权单位需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具备改造条件后,由城市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旧有住宅“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产权单位可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十三)鼓励采用多种形式、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检定站检测合格的水表。管材禁止使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产品。
(十四)“一户一表”安装后,经批准设置的消防水池或具有消防作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计量收费。消防用水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事项无关的其它用途。对于擅自将消防用水用于其它用途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安装要求
(十五)“一户一表”实施工作,依照用户申请、实地查勘、签订合同、工程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
(十六)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将“一户一表”工作的年度实施计划于年初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七)“一户一表”实施方案涉及居民住宅内的,应预先征询用户意见和支持,并满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和住宅相协调的要求。
(十八)用户不得私自拆移计量水表、拆接表前水管和变动供水设施,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否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九)“一户一表”工程涉及占道施工、占用绿地的,一律免缴占道、占用费。施工需要挖掘路面、损坏绿化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或按原品种和规格进行补栽、补种。
(二十)自本文下达之日起,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均按“一户一表”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四组织管理
(二十一)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一户一表”的实施工作,尽快组织力量认真落实。同时加强对工作进展和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测算和水价调整的相关工作。
受委托实施“一户一表”工作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优质服务和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工程的实施。
(二十二)新建住宅和已建住宅“一户一表”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于产权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或改造合同;在竣工验收后,应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产权单位按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二十三)各级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一户一表”工作的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建设、违反价格法、乱收费的行为。
五附则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由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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