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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兴宁市的老叶今年八十有三,本处含饴弄孙之年。今年5月,他却被已离婚的儿媳何某告上法院,何某要求老叶夫妇搬离现在居住的房子,原因是该房子已由其子名下转到何某的名下。
想到自己在儿子婚后买房时支付了首付,两老认为房产证虽未署其名但房子他们也有份,就把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子的所有权。
老叶称,2000年,他看中了一幢三层的房子,便和大儿子阿明及儿媳何某商议,一起出钱把房子买下来,由阿明作为代表去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为了凑齐购房费用,老叶先是取出了自己13万元的积蓄给阿明,还把自己原先居住的房子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乡钟某并把所得钱款交由阿明买房。随后,阿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成功。
房子买回来后,老叶夫妇与儿子儿媳一起住了进去,一楼的门店则出租。
急火攻心老父当庭晕厥
10年转眼过去。2010年5月,阿明与何某到**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写下一纸协议,约定现居住的房子及房内所有的家具家电归何某所有。2012年6月,何某将房产变更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一切,都是在老叶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
“他们的离婚协议书上显示2010年离婚,但至今他们仍然住在一起,况且我儿子把价值巨大的涉案房产全部归何某,这是违反常理的。”老叶还认为,阿明夫妇是以离婚和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为手段,以此达到独占房产的目的。
法庭上,阿明与何某站在同一战线,坚称买房时老叶没出过一分钱,双方早已分家,不存在共同生活一说,房子是他们夫妇的共有财产。眼见儿子和“儿媳”所为,老叶几次激动出言反驳,急火攻心之下竟心脏病突发当庭晕厥,经送医院抢救才保住性命。
法院判决房屋应属“共有”
为了查清真相,法庭通知当年买下老叶旧房子的钟某和见证人叶某运出庭作证,两人均证实,买房的钱都付给了老叶的儿子阿明。
法院认为,时间上,老叶卖房时正是急需资金支付新房首付的时节;内容上,在《买卖房屋协议书》上专门注有“此款为老叶兴宁买房用”的字样,并有阿明的亲笔签名,且有买房人和见证人的证言;而对于为何要在卖房协议上签名,阿明一会解释为按当地风俗“老子卖房儿子要签名”,一会又说不清楚,法院认定其说法不可信,且即使按风俗,阿明作为独子,老叶卖房支持儿子的意图明显。
此外,老叶先后两个住处的村委会和居委会都出具“老叶夫妇与儿子儿媳共同居住、没有分家”的证明,而阿明夫妇虽处处指责老父无中生有,房子首付全是自己交的,但却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
此案经法院多方查明事实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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