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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对附近居民的严重危害,内部专业人士的内部资料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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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粉尘


粉尘主要是输煤系统在煤的储存、输送、破碎和煤斗装煤过程中出现,如在碎煤机室、输煤皮带层及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输煤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磨煤、制粉系统泄漏以及检修过程中也会产生粉尘,电除尘出灰口及储灰罐出灰口都会产生粉尘。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生产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职业健康卫生标准:*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卫生标准2mg/m&sup3;;*含有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卫生标准10mg/m&sup3;;


2. 噪声


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主要有吸风机、送风机、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空压机、给水泵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1)听觉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听力损伤的发展过程首先是生理性反应,后出现病理改变直至耳聋。生理性听力下降的特点为脱离噪声环境一段时间后即可恢复,而病理性的听力下降则不能完全恢复。(2)神经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出现神经衰弱综合症,主要有头痛、头晕、耳鸣、心悸及睡眠障碍等。长期接触强噪声的作业人员可表现为易疲劳、易激怒(噪声性神经衰弱)。


(3)心血管系统:


在噪声作用下,植物神经调节功能发生变化,表现出心率加快或减慢,血压不稳(趋向增高)。


(4)消化系统



:出现胃肠功能紊乱,食欲减退,消瘦,胃液分泌减少,胃肠蠕动减慢。卫生限值:*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职业接触1/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职业接触1/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职业接触1/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但最高不能超过115dB(A)


3.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电厂生产过程中主要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有



:次氯酸钠、盐酸、碱、联胺、氨、六氟化硫,主要存在于化学水处理和电气岗位。产生的有害气体有酸气、氨气等,其数量不大,锅炉燃烧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一氧化碳。


(1) 一氧化碳(CO)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



:* 轻度中毒:可出现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COHb>10%;* 中度中毒:意识障碍发展为中度昏迷,COHb>30%;* 重度中毒:意识障碍程度达到深昏迷或并发脑水肿、休克或严重心肌损害,肺水肿或呼吸衰竭,COHb>10%。卫生标准:CO最高容许浓度为30mg/m&sup3;。在作业时间短时,CO的最高容许浓度可适当放宽:作业一小时以内,CO浓度容许达到50 mg/m3;30分钟以内到100mg/m&sup3;;15—20分钟为200mg/m&sup3;。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需要间隔2小时以上。




(2) 氨(NH3)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



:主要作用于呼吸系统,对黏膜有刺激和腐蚀作用。低浓度时可使眼结膜、鼻咽部、呼吸道粘膜充血、水肿等。高浓度时氨损伤肺泡毛细血管管壁,使其扩张和渗透性增强,破坏肺泡表面活性物质,肺间质和肺泡产生大量渗出物,形成肺水肿。同时支气管、毛细支气管亦充血、水肿、痉挛。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30mg/m&sup3;。


(3) 盐酸(HCL)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主要可对皮肤、眼及呼吸道黏膜产生腐蚀和刺激作用,高浓度可引起严重的灼伤 。其蒸汽或烟雾可引起急性中毒,长期接触可引起牙齿酸蚀症及皮肤损伤。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15mg/m&sup3;。




(4) 氢氧化钠(NaOH)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黏膜糜烂、出血和休克。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0.5mg/m&sup3;。




(5) 氯气(CL2)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氯被吸收后,与湿润的黏膜接触,形成盐酸和次氯酸,又分解为盐酸和新生态氧,引起上呼吸道黏膜性肿胀、充血或刺激眼结膜。新生态氧具有强氧化作用,引起脂质过氧化而损害细胞膜。吸入高浓度氯,常致深部呼吸道病变;有时由于局部平滑肌痉挛而窒息,或通过迷走神经的反射性作用导致心脏骤停。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1mg/m&sup3;。




4. 高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高压的部位有





:锅炉、汽轮机、除氧器、加热器、导汽管和蒸汽管道等,同时包括露天煤场等室外作业人员夏季工作的某些时间段。电厂主厂房属高温区域,需采用自然通风与局部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措施,电厂各集中控制室与主要值班室是运行人员经常值勤场所,须采取保持一定温度范围的采暖与空调措施,改善劳动生产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 体温调节产生障碍* 水盐代谢失调* 循环系统负荷增加* 消化系统疾病增多* 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 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卫生标准: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22及22以下 不得超过1023—28 相应不得超过9、8、7、6、5、429—32 相应不得超过333及33以下 相应不得超过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工作地点温度(℃) 轻度劳动 中等劳动 重度劳动30~32 80 70 60>32~34 70 60 50>34~36 60 50 40>36~38 50 40 30>38~40 40 30 20>40~42 30 20 15>42~44 20 10 10注:*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凡高温作业工作地点空气湿度大于75%,空气湿度每增加10%,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相应降低一个档次,即采用高于工作地点温度2℃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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